2009年5月5日 星期二

基本面選股法則-變更交易方法

先看最近一則新聞:

新聞連結:http://udn.com/NEWS/STOCK/STO1/4887223.shtml

威盛 明打入全額交割 股東心碎
【聯合晚報╱記者楊曉芳/台北報導】
2009.05.05 03:07 pm

「同是王雪紅,怎麼差這麼多? 」這是威盛 (2388)股東及員工心裡每逢財報出爐就會出現一次的疑問。
威盛和今日股王宏達電 (2498)董座都是王雪紅,但威盛卻因為今年第一季仍為虧損且每股淨值低於5元,並被打入全額交割,而宏達電今年第一季仍為獲利績優生,首季每股盈餘.54 元,每股淨值達89.3元,而股價亦向5百元價位挑戰。
威盛因中央處理器晶片組有機會搭上筆電山寨商機,題材推升股價從1月的7.93元至4月24日上漲至達22元,漲幅高達177%,股東欣喜股價漲一倍的同時亦開始擔心第一季季報公佈仍為虧損讓股價上攻氣勢一下熄火。
果然一如預期,威盛第一季季報仍見虧損,每股淨損0.18 元,雖近損平,但每股淨值4.4 元,低於5元打入全額交割。季報也顯見威盛的筆電山寨商機效益仍未顯見,中央處理器的成長仍趕不上晶片組失去的市場,威盛股價5月開市2日,連2日跌停,完全反應季報虧損結果。
相反地,宏達電即便今年第一季新產品出貨遞延,財報表現不如公司預期,但首季獲利仍為電子優勢生,股價隨著台股近三日大漲走勢,短短3天股價從419元大漲,今早盤中一度上攻至492元。
威盛股東在第一季時原本還期望威盛可與山寨王聯發科(2454)一樣就此大展山寨獲利本色,然季報出爐仍讓威盛股東山寨夢先醒一醒。
【2009/05/05 聯合晚報】

新聞評論:
報章雜誌、投顧老師常說說財報是落後指標不用看,就是要引導散戶不要去了解這些規定,這目的是昭然若揭。散戶別只是畫價量圖形,股票買的是公司,不是指數,所以了解標的公司是必須做的功課。威盛打入全額交割,正確說法叫做【變更交易方法】,法源如下: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第 49 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對其上市之有價證券得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

一、其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最近期個別財務報告,顯示淨值已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二分之一者。屬控股公司者,其淨值係指合併財務報告中股東權益扣除少數股權後之金額。但上市公司將其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之股份或其子公司所持 有該上市公司之股份之成本列為股東權益減項者,其前開比例之計算,得將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持有之該上市公司庫藏股票面額自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中予以扣除;將預收股款列為股東權益加項者,其前開比例之計算,應將所預收股款之約當發行股份面額加計於股本中。

二、未於營業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召開股東常會完畢者,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公司法主管機關核准,且於核准期限內召開完畢者,不在此限。

三、其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最近期財務報告,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假設存有重大疑慮之查核或核閱報告者,或其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因查核範圍受限制,或會計師對其管理階層在會計政策之選擇或財務報表之揭露,認為有所不當,經其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或對控股公司以外公司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出具保留式之核閱報告者,但半年度財務報告若因長期股權投資金額及其損益之計算係採被投資公司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報表計算,經其簽證會計師將保留之原因及可能影響之科目金額於查核報告中充分揭露且無重大異常者,不在此限。惟前開被投資公司若係納入編製合併報表之重要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其半年度財務報告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經會計師核 閱或查核。

四、違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相關章則規定,經通知補行辦理公開程序,未依限期辦理且個案情節重大者。

五、董事或監察人累積超過三分之二(含)以上受停止行使董事或監察人職權之假處分裁定

六、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者

七、公司全體董事變動二分之一以上,有股權過度集中,致未達現行上市股權分散標準,或其現任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情事,經本公司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八、無法如期償還到期或債權人要求贖回之普通公司債或可轉換公司債

九、發生存款不足之金融機構退票情事且經本公司知悉者。

十、一般公司、科技事業公司經分割後之實收資本額,分別不符合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者。

十一、投資控股公司所持被控股公司之家數低於二家者。但因股份轉換、概括讓與、營業讓與或分割而成為投資控股公司者,自上市買賣之日起一年內不適用之。

十二、未依承諾收買其持股逾百分之七十上市(櫃)子公司之少數股東股份者。

十三、辦理股務事宜不符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或遭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發現缺失,個案情節重大經限期改善,而未於期限內改善者。

十四、於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說明未能釐清疑點,本公司基於保障投資人權益認有必要者。

十五、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有必要者

除了淨值低於5元外,還有許多狀況適用變更交易,投資人可要注意閃過這些標的。不過可惜的是,信用交易必須在淨值10元以上,由淨值10元以上一次掉到五元以下的狀況通常比較少,所以要融券獲利機會很少,但能讓我們確保躲過股價暴跌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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