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日 星期六

[新聞評論] 聯電合併和艦,是利多?還是利空?

先看一下2007年新聞報導


2007/10/27 中國時報 和艦案曹興誠無罪
黃筱珮、彭漣漪/綜合報導
 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和宏誠創投總經理鄭敦謙因涉和艦案,被新竹地檢署依背信和違反商業會計法罪嫌起訴,歷經兩年審理,新竹地方法院合議庭廿六日以罪證不足為由,三人均判決無罪。檢方對判決結果不服,將提上訴。
 對此,聯電昨日以「不予評論」回應,和艦案爆發兩年來,一談到這件事,聯電總是以這四字箴言回答。不過,然而,有聯電員工一聽到宣判結果,直接就衝口說出:「太好了!太好了!」並且表示,相信律師第一時間就會聯絡目前人在海外的曹董和宣董,「老大們應該很高興吧!」
 檢方原起訴,曹興誠等三人涉及背信罪嫌及違反商會法,在辯論終結時,檢方還當庭對曹興誠具體求處二年徒刑。
 新竹地院合議庭審結,昨日傍晚五時,審判長賴淑敏當庭宣判曹等三人均無罪,判決書洋洋灑灑,共有兩百六十一頁論述無罪理由。曹等三人並未到庭聆聽。
 判決書指出,檢方提出七大項證據,試圖證明聯電與和艦的關係,但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證明曹興誠等人與Frank Yu所掌的資金集團謀議策略合作計畫、策略聯盟共同投資設立和艦公司,也不能由和艦回饋股權給聯電一事,反推認定雙方當初有合作計畫。
 合議庭指出,檢方所提證據也無法證明廿三名離職轉往和艦的原聯電工程師,其所受領的款項是由聯電代和艦支付的薪資,更無證據佐證聯電與和艦間有何代付薪資的契約或協議。
 檢方起訴理由指稱聯電無償轉移專利技術予和艦,判決書指出,無任何一位證人證明轉赴和艦的原聯電工程師有實施聯電所有的一百九十九項專利,即無所謂聯電有對和艦收取權利金的權利。
 此外,檢方雖提出數名證人證述聯電與和艦有網路平台即「網咖」,和艦經授權的人員皆可使用,但法官認為,檢察官並未查獲網咖內的任何資訊,無從確認其中是否有聯電的重要機密。
 因此合議庭認定檢方所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曹等人以聯電的人力、專利權和營業秘密提供給和艦,也無法證明聯電提供資源協助和艦籌募資金。
 合議庭並認為,檢方以背信罪嫌起訴曹興誠等三人,但即便曹興誠等提供和艦經營策略和艦資方已函覆同意贈送聯電十五%股權,如此看來,對聯電及其股東並無損害可言,且聯電九十四年股東會並未認定聯電協助和艦一事有損害聯電或股東的利益。因此,曹興誠等指示協助和艦並不構成背信要件。
 判決書另指出,鄭敦謙任職宏誠創投,屬獨立公司,縱然聯電持股九九.九九%,畢竟不是聯電內部機構,其提供和艦的諮詢與協助與聯電無關,不可能對聯電及股東造成損害
 對曹興誠等三人均被判無罪,新竹地檢署發言人林麗瑩表示「無法接受」,本件審理程序諸多瑕疵,顯示審理不公,近日內將提上訴。

先歸納幾個重點:
1.有23名由聯電轉往和艦的工程師。
2.聯電與和艦有網路平台。
3.聯電持股99.99%的宏誠創投對和艦提供諮詢與協助。
4.檢方敗訴原因為無積極證據證明雙方有合作關係。

法律的積極證據大概是指要白紙寫黑字,就其經濟實質,一家公司怎會容許和競爭對手有網路平台,或是轉投資99.99%的投資公司對競爭對手有諮詢與協助的腳色,判決書還說不可能對聯電造成傷害!真是好奇怪。看看近幾年台積電(2330.TW)及聯電(2303.TW)的營收變化:

圖一:台積電(2330.TW)

圖二:聯電 (2303.TW)


台積電營收逐年遞增,聯電是停滯不前還衰退,台積電也有大陸投資,不知道聯電為啥就是不能。也許跟曹興誠由總務人員變成大老闆的轉投資傳奇有關,不同老闆的作為就是會影響整個公司,投資人可要張開眼睛明辨才是。 最新的新聞如下:

聯電併和艦 法人:具變數 效益有限
http://tw.stock.yahoo.com/news_content/url/d/a/090429/1/1gw8h.html

不知道併八吋廠對聯電有何效益,但我知道對和艦大股東來說,可是鬆了一口氣,大家應該知道這個意思吧!

股市名言:會漲的就是好股!,但是散戶朋友們,可別再做長期投資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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